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21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2190號
原   告 藍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慶
被   告  江韋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同法第1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租賃契約請求被告應給付租金新臺幣513,660
元及其遲延利息,而查被告之住所位於新北市林口區,有其
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考。另原告提出之租賃契約書共15份上
雖記載雙方如有爭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一審管轄法
院等語,惟查上列租賃契約書之當事人並非被告,而係訴外
鈜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應不受上開管轄約定之拘束
。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吳若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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