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救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救字第1號聲請人 張雪嬌 相對人彰化縣政府代表人 卓伯源 上列當事人間租金補貼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向內政部聲請住宅補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時須繳交訴訟費用,惟因聲請人係獨居老人生活困苦,積蓄又悉數被 邱銓德 騙走,目前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茲以本件欠款之訴物證俱在,聲請人必有勝訴之望,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彰化縣員林鎮公所中低收入戶老人證明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各1份,亦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以為釋明。另聲請人102年度財產所得資料顯示其所得額為362元;該數額顯不足以支應彰化縣該年度最低生活費。又聲請人提起行政訴訟,業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以103年度訴字第333號移送本院受理,並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32號受理在案,非顯無勝訴之望,亦有該裁定以及該案卷宗影本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依法繳納本件抗告費用新臺幣3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