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37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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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3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375號債權人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卓伯源 債務人 陳湘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3375號│├──┬─────────┬───────────┬───────────┬───────────┤│編│期別│金額│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標準││號││(新臺幣)│(至清償日止)││├──┼─────────┼───────────┼───────────┼───────────┤│001│101年上期│13,795元│101年8月1日│逾期未滿1個月加收2%│├──┼─────────┼───────────┼───────────┤逾期1個月以上未滿2個月││002│101年下期│13,795元│102年2月1日│加收4%│├──┼─────────┼───────────┼───────────┤逾期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003│102年上期│14,018元│102年8月1日│加收8%│├──┼─────────┼───────────┼───────────┤逾期3個月以上加收10%││004│103年上期│14,018元│10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