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89號上訴人 黃雪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9年度勞訴字第89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2,0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而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6,390元〔計算式:19,171-(19,171×2/3=12,781)=6,39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民事勞動法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