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7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7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173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柔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44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柔育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玻璃球吸食器壹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受觀察勒戒人毒品及前科紀錄簡列表」更正為「被告提示簡表」,並補充「扣押物品收據、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1539、208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3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1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於民國107年4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被告構成累犯之罪為施用毒品罪,本次係犯持有毒品案件,而考量被告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惡性及對於刑罰反應力,認其法定本刑有予以加重之必要,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甲基安非他命為中樞神經興奮劑,長期使用易出現妄想、幻覺、情緒不穩、多疑、易怒、暴力攻擊行為等副作用,故甲基安非他命除影響施用者之身心健康外,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被告復為供己施用而為本件犯行,自有不當,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所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數量,及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其上毒品成分業經驗明無訛,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年4月23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佐,因該玻璃球吸食器與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同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廖春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傳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書記官林水木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4459號被告 林柔育男 2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鎮區○○○路00巷0弄0號
8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柔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3月,經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於107年4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警惕,明知甲基安非他命業據明定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用,竟基於持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取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復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燒烤,而持有之。嗣於108年2月21日4時40分許,在高雄市苓雅區中山路與三多路口,因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安全帽帶未扣而為警攔查,當場於機車置物箱扣得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項│├──┼──────────┼─────────────┤│1│被告林柔育於警詢及檢│全部犯罪事實。│││察官訊問之自白││├──┼──────────┼─────────────┤│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被告為警查扣上開玻璃球吸食│││警察大隊特勤中隊搜索│器之事實。│││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照片2張││├──┼──────────┼─────────────┤│3│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扣案玻璃球吸食器經送驗結果│││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份│命之成份之事實。│└──┴──────────┼─────────────┤│4│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本件構成累犯之事實。│││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受觀察勒戒人││││毒品及前科紀錄簡列表││││、矯正簡表各1份││└──┴──────────┴─────────────┘
二、核被告林柔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又其前曾受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有期徒刑,於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
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檢察官廖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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