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0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031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王耀賢 債務人 陳慧誼 債務人 黃凱芸
一、債務人陳慧誼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壹拾捌萬元,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債權人如就債務人陳慧誼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黃凱芸對上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