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022號原告 許巧雲 被告 蕭叡鴻
周柏融
柳聖璠
顏聖賢 蔡宜佑
陳奕安
李科樺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張墩豪
潘智偉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 陳品逸 部分,業經本院發布通緝,待審結後,再另行依法處理)。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李昭然
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淳柔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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