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45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傳宇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少連偵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傳宇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陳秀慧法官陳紹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儀珊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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