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8號原告 洪月華 訴訟代理人 賴傳智 律師被告 楊昕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審交簡字第33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李郁屏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