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ОО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公設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一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罪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及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執行羈押。茲被告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業據檢察官發交執行,刑期自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算),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爰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麗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