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九六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拘役伍拾日,罰金壹仟伍佰元,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竊盜罪、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侵占遺失物罪及竊盜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二萬元、有期徒刑三月、拘役五十日、罰金一千元、罰金一千元及有期徒刑六月(詳如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所載),且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柳章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