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補字第110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書記官周秋菊~g2;附表:
┌───────────────────────────┐│㈧陳報聲請日前5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若是,應提出5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如無證明文件,仍應以書面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㈨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財產增減變動表、更生償還計畫草案、償還計劃表」││,並應詳列下列事項:││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②聲請前2年(即自●年●月至●年●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③聲請前2年(即自●年●月至●年●月)之必要支出數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㈩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所核發之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陳報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若有,應補正:││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暨││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陳報曾否向法院聲請或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若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並請陳││報裁定開始之法院及其案號。│├───────────────────────────┤│陳報有無繫屬(審理)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案件。若有││,並請陳報繫屬(審理)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案件之法││院及其案號。│├───────────────────────────┤│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即自●年●月至●年●月)內為││下列行為:││①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擔保之行為。││②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使用制式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清算)聲請狀,並逐項確││實填寫完整後,補行提出到院。(俾供法院明確審酌要件是││否具備)│└───────────────────────────┘~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