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小字第17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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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基小字第1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基小字第1797號原告甲姓名住所詳對照表被告 林堉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