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403號聲請人 黃戴粉妹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關於無管轄權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張秋月 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桃園縣中壢市○○里○○鄰○○街○○○巷○○號」,此有聲請人所提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可證,非屬本院轄區,從而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即於法未合,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