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5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58號聲請人茂碩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美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書記官黃詩傑┌──────────────────────────────────────────┐│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民國)│(新台幣)│││├──┼───────┼────────┼──────┼──────┼─────┼──┤│001│明新科技大學鍾│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00年11月26│299,000元│AZ0000000││││ 岳廷 │新竹分行│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