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760號原告 林榮華 被告屏科大富翁旭日館社區管理委員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以屏科大富翁旭日館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旭日館社區管委會)、 李清泉 為被告,就該社區112年2月19日112年度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112年4月23日112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以先備位之訴,訴請確認其無效或不成立。惟原告對李清泉之訴,當事人不適格且不能補正,業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規定判決駁回在案,原告對旭日館社區管委會之訴則應依同法第2條第2項規定,由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雖稱該等會議地點均在桃園市○○區○○街000巷0號云云,無妨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之解釋適用,本院並不因此而有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爰依前開規定及說明,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建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書記官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