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協同辦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3號原告 周淑女 被告 周嘉芬 被告 周瑞隆 上列當事人間間請求協同辦理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9,4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惟依民事訴訟法第423條第1項規定,應扣除原告起訴前聲請本院調解所繳納1,000元調解程序費用(見本院101年度司中調字第3081號卷),故尚欠9,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9,1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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