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63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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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6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8639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王志槐 債務人晟泰企業行即王雄
一、債務人應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於案外人 吳絨鳳 受僱債務人期間於新臺幣壹佰叁拾捌萬肆仟捌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利率之二成加計違約金,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佰貳拾玖元範圍內,按月將案外人吳絨鳳每月應支領之各項勞務報酬於三分之一及各項獎金在四分之三給付債權人,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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