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8號原告串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瑞龍 被告 陳珍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500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5,000元×原告主張被告占用之面積4.5平方公尺=6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000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書記官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