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0號原告勝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唐月妙 律師被告月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明泉航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等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運送契約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月揚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月揚公司)賠償第三人代履行產生之拖航費用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依給付不能、債權讓與暨侵權行為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月揚公司賠償損害1,60
0萬元;另亦本於債權讓暨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明泉航業股份有限公司賠償同上1,600萬元之損害。並以上述1,600萬元給付部分,被告為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其中
1被告給付,另1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同免給付義務。經核,本件運送契約之履行地及侵權行為之行為地均非位於本院轄區,而被告之營業所則均位於高雄市,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書記官于耀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