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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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5號再審原告建興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謝文欽 律師
鄭涵雲 律師再審被告泰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本院九十七年度促字第二七一九○號支付命令提起再審。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伍萬伍仟元及美金捌萬零捌佰叁拾元,其中美金部分依起訴日之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七日臺北外匯美金對新臺幣匯率一比三十二點三七五為基準,經折算為新臺幣貳佰陸拾壹萬陸仟捌佰柒拾壹元,訴訟標的金額共計為新臺幣貳佰玖拾柒萬壹仟捌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伍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