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字第12號上訴人亞曼尼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康健文 上訴人 康蕙芬 被上訴人 廖振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9年度簡字第12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