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35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昆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9223號、100年度執聲字第2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昆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被告鄭昆鴻因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分別以如附表所示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簡婉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鄭昆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2.11回溯4日內│100.2.6晚上7時許│││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毒│臺中地檢100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604號│偵字第60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439│100年度訴字第1439││││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0.5.31│100.5.31│├─┼──────┼─────────┼─────────┤│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439│100年度訴字第1439││││號│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0.6.17│100.6.17│├─┴──────┼─────────┼─────────┤│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7498號│字第7498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鄭昆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4│├────────┼─────────┼─────────┤│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3.4日上午施用│100.3.4日上午│││第二級毒品約30分後││├────────┼─────────┼─────────┤│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毒│臺中地檢100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946號│偵字第946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680│100年度訴字第1680││││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0.6.30│100.6.30│├─┼──────┼─────────┼─────────┤│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680│100年度訴字第1680││││號│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0.7.25│100.7.25│├─┴──────┼─────────┼─────────┤│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9223號│字第92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