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交簡字第17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交簡字第17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清山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速偵字第33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呂清山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2行關於「路邊攤酒後」之記載應補充為「路邊攤飲酒後」,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1行關於「呂清山坦承不諱」之記載應補充為「呂清山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第5行關於「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之記載應補充為「汽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之外,其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認定,參考德國、美國之認定標準,對於酒精濃度呼氣已達每公升0點55毫克或血液濃度達百分之0點11以上,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10倍,應認為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法務部88年5月18日88年度法檢字第1669號函參照)。本件被告呼氣酒精濃度已高達每公升0.88毫克,其駕駛車輛之注意能力已因飲酒而較平日為低,且被告於案發時,係將行駛之車輛停在臺中市○○區○○路與五權路口處之內側左轉車道上,並在車內昏睡,參酌前述說明,足認其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附此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公共危險罪。爰審酌被告對於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當有所悉,既漠視自己安危,尤枉顧公眾安全,而於服用酒類後之呼氣中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8毫克,已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仍駕駛車輛,自應予以相當之非難,惟念被告無前科紀錄(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後坦承犯罪,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速偵字第3371號被告呂清山男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52號居臺中市○○區○○路2段湳子巷9弄1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清山自民國100年7月15日下午1時許起,在臺中市○○區○路邊攤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汽車等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同日下午4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下午4時24分許,途經臺中市○○區○○路與五權路口處時,將車停在內側左轉車道昏睡,經警至現場處理,並測得呂清山吐氣中所含酒精成分每公升高達0.88毫克。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清山坦承不諱,且被告吐氣中所含酒精成分每公升高達0.88毫克,有酒精濃度檢測單1紙附卷可稽。此外,復有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查獲後測試觀察職務報告及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檢察官藍獻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書記官楊庶鳳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