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繼字第1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繼字第1161號聲請人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許進國 代理人 鄭翔元 相對人 黃許淑慧 相對人 黃健發 相對人 黃雅玲 相對人 黃基文 相對人 黃健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黃基文、黃健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 黃清秉 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黃清秉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二、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第1項、第1156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9242號債權憑證影本及相對人戶籍資料查詢表6紙為證,堪信為真。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又相對人黃許淑慧、 黃建發 、黃雅玲已於101年3月6日聲請拋棄繼承,經本院於101年3月30日准予備查,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繼字第200號卷查明屬實,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黃許淑慧、黃建發、黃雅玲陳報遺產清冊部分,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三、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書記官洪筱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