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陳○婷(真實姓名法定代理人陳○○(真實姓名
○○兌(真實姓名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六年度交易字第八三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賴妙雲
法官黃炫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