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32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訴訟代理人 李咨儀 被告 曹沛瑀 (原名: 曹淑鳳
張景盛儷齡 (原名: 曹淑美曹婉榆 (原名: 曹淑燕曹遲遲 莊見發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曹沛瑀(原名:曹淑鳳)、張景盛、 曹儷齡 (原名:曹淑美)、曹婉榆(原名:曹淑燕)、曹遲遲、莊見發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49,11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795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常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吳忻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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