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易字第14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九九號
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
丙○○丁○○右上訴人因被告等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四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00、九九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戊○○有罪部分,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判決被告丙○○、丁○○被訴傷害乙○○部分無罪,被訴傷害甲○○及無故侵入甲○○住宅部分公訴不受理,亦無不當,皆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意旨並未提出其他不利於被告等之證據,徒以告訴人乙○○請求上訴意旨,任意指摘原判決關於被告戊○○部分量刑過輕,並認關於被告丙○○、丁○○部分應為共同正犯,原判決皆有不當云云,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寧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嘉雄法官邱顯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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