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上字第1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一、台 曾睦敦 等與長虹公園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聲明承受訴訟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上字第1607號上訴人曾睦敦
李桂全 楊以仁 馮威豪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 律師被上訴人長虹公園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周倍慶 訴訟代理人 張方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周倍慶為被上訴人長虹公園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在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07號裁判前,於民國112年9月20日由 江劉鑾 變更為周倍慶,有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在卷可稽,周倍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純惠(主筆)
法官李瑜娟法官邱景芬法官管靜怡法官林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