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45號上訴人長虹公園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建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睦敦 等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書記官張淑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