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268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268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認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2年審裁字第1376號裁定牴觸憲法,聲請解釋憲法。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268號聲請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認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2年審裁字第1376號裁定牴觸憲法,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認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2年審裁字第1376號裁定違憲而聲請解釋憲法,核屬對之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張瓊文
大法官蔡宗珍大法官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戴紹煒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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