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40號上訴人 洪秋如 ○○○號2樓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木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
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玖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