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字第4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字第4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418號原告 潘世雄 被告 楊琴 年籍不詳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琴被訴侵占乙案(本院103年度審自字第37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訴訟費用即應由原告負擔。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李宛玲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耕華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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