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38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3899號債權人張再發債務人 潘素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五、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其執有債務人所簽發,用以支付貨款之支票二紙,屆期向付款銀行提示後均遭退票為由,聲請對發票人即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除請求債務人給付如本支付命令第一、二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外,另請求債務人給付違約金,惟債權人提出之支票影本上並無關於違約金約定之記載,債權人狀內亦未說明其與債務人間有任何違約金之約定,是債權人本件關於違約金部分之請求,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述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