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審自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自字第37號自訴人 潘世雄 被告 楊琴 年籍不詳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1
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自訴人潘世雄提起本件自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8日裁定命於收到裁定書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3年12月19日送達自訴人,有經自訴人收受之回證附卷可稽,惟迄今自訴人仍未補正。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自訴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首揭規定,並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李宛玲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耕華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