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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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6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品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緩字第6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傳真機壹臺、六合彩簽單總表柒張、帳冊捌張、錄音機壹臺(內含錄音帶壹捲)、數據機壹臺、計算機貳臺、電腦主機壹臺、螢幕壹臺、鍵盤壹個及滑鼠壹個、美國職籃簽賭簽單陸張及網路簽注之帳號密碼單壹張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品筑因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前、後段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以101年度偵字第172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就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傳真機1臺、六合彩簽單總表7張、帳冊8張、錄音機1臺(內含錄音帶1捲)、數據機1臺、計算機2臺、電腦主機1臺、螢幕1臺、鍵盤1個、滑鼠1個、美國職籃簽賭簽單6張及網路簽注之帳號密碼單1張(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保管字第349號),均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於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邱品筑因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前、後段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725號為緩起訴處分,嗣依職權送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以101年度上職議字第2178號處分書駁回再議,於民國101年5月16日確定,而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102年5月15日期滿未據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之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扣案之傳真機1臺、六合彩簽單總表7張、帳冊8張、錄音機1臺(內含錄音帶1捲)、數據機1臺、計算機2臺、電腦主機1臺、螢幕1臺、鍵盤1個、滑鼠1個、美國職籃簽賭簽單6張及網路簽注之帳號密碼單1張(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保管字第349號),均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明確(見嘉縣警刑偵一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頁),依上開規定,應予沒收,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