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4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徐溢隆具保人陳國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字第9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國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徐溢隆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陳國政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茲因該被告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同法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101年刑保字第75號),已將被告釋放在案,此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附卷可稽。茲被告上揭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嘉簡字第1948號判決確定,並移付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然被告傳喚未到、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101年度嘉簡字第1948號刑事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等影本,及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且經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未獲之事實,亦有卷附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及送達證書等影本,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按,被告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