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29號債務人 黃品喻黃惠珊 代理人 徐宗賢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元估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4,805元(計算式:[(8+1)×43×15]-1,000=4,
805),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書記官潘盈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