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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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543號

原告 郭淑容

郭麗娟

被告 郭淑惠

郭益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民國112年6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是否合法送達被告,尚待查明,本院認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簡易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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