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543號
原告 郭淑容
郭麗娟
被告 郭淑惠
郭益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民國112年6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是否合法送達被告,尚待查明,本院認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簡易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