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簡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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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242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被告 曾金貴

張曾急

曾解

曾金興

曾金火

曾惠敏

曾琮勝

曾建中

○○○○○○○○燕巢辦公處) 曾慧國 住嘉義縣○○鎮○○里○○○000號

曾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曾琮勝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2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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