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400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徐年金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飛燕企業有限公司、 黃英發黃旋丁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請求給付金額為新臺幣600萬元及美金8萬6097元(折合新臺幣260萬7189元【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視為起訴時即民國106年5月31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
1元兌換新臺幣30.282元計算,計算式:86097×30.282=00000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陸拾萬柒仟壹佰捌拾玖元【計算式:
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陸仟貳佰參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萬伍仟柒佰參拾玖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添具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書記官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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