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2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士霆(原名楊繼正)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被告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士霆之羈押,自107年1月24日起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士霆(原名楊繼正)前經本院於106年11月10日執行羈押。
二、茲因被告楊士霆,業經本院准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提執行觀察勒戒處分,執行起算日為107年1月24日,有執行指揮書可稽,是其羈押之處分,自107年1月24日起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潘政宏
法官許雅婷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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