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2238號債權人 温秉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彥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之拒絕付款證書。
二、如無法提出拒絕付款證書,則因無法證明本票業經提示,本件依票據關係為請求即非有據,請表明正確之請求原因事實及利率(即改以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