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130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09號原告 李蔡麗玉
張鄧綠妹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俊良 律師被告行政院代表人 吳敦義 (院長)訴訟代理人 黃文祥
洪玉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計畫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北市政府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臺北市政府檢送配合捷運萬大—中和—樹林線車站用地變更都市計畫辦理禁建案書、圖,提經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中華民國(下同)99年1月27日第607次會議決議同意就捷運車站用地預定之都市計畫變更範圍辦理禁建,禁建之範圍及面積之調整,授權臺北市政府作最後確認。臺北市政府旋以99年3月25日府都規字第09900723200號函附修正之禁建案書、圖,依都市計畫法第81條規定,報經被告行政院99年
5月3日院臺建字第0990021411號函同意照辦,並請加速完成都市計畫變更法定程序,以維民眾權益及健全都市整體發展。臺北市政府以99年6月11日府都規字第09901488300號公告實施禁建書、圖,自99年6月12日零時起生效,禁建範圍內之一切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變更地形或大規模土石等均予禁止,禁建期間自公告實施日起2年。原告所有之臺北市○○路○○號及16號房屋及土地位於前開禁建區內,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查前開禁建範圍及面積,均經臺北市政府確認後,始報請被告同意照辦,臺北市政府對於上開禁建範圍、面積之規劃考量,至為明瞭,由其說明或提供適切資料,有助本案訴訟程序之進行。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許麗華法官楊得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又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