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2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22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蔡宜橙 (原名: 蔡雅琪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玖仟肆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編│債權計息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利息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號│(新台幣)││││├─┼──────┼──────┼────┼──────────┤│1│新台幣│自民國107年│15%│無│││31,664元│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2│新台幣│無│無│自民國107年2月6日起│││83,996元│││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年息││││││1.4%,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息2.8%││││││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