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026號債權人常春藤學校財團法人臺中市常春藤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陳越明 代理人 雷維麟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宗欽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李宗欽戶籍地址為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所在地,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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