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遷移墳墓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56號原告 傅耀東 訴訟代理人 傅玉燕
曾明馨 律師被告 陳超英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 律師
廖椿堅 律師被告 林添進 即 林朝雄 之承受訴訟人
林宜葶 即林朝雄之承受訴訟人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林添發 即林朝雄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林致佑 律師被告 劉孟怡
劉沛怡 劉心美 劉心耿 劉心坦 雷渝 相雷渝林雷東林雷台澎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盧利富 被告 雷彩鳳
雷小麗 兼上六人訴訟代理人 雷小娟 被告 陳弘緒
陳郁英 陳白英 陳英英 陳溫英 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陳維正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奇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移墳墓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前次庭期未就未到場當事人行一造辯論判決程序,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9年7月1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士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書記官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