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3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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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3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佩芬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內二、㈠、債務人陳佩芬於民國91年5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其中52,556元本金;請求之金額大於借款之金額,似為誤繕,請 陳明 本件債務人是否有增加借款數額,因附件(借據)之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伍拾萬元,如有請於聲請狀中增加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伍拾萬元之文字。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