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5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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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5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壹升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送達債務人鄭壹升(屏東縣○○市○○路○○○號5樓之
3)戶籍地址之催告存證信函回執正反面影本。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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