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7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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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2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2778號聲請人 林皆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士博 (原名: 林偉平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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